113年度司促字第22585號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貳仟伍佰零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附表:本金、利息、違約金請求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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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1.逾期在三個月內,以各期應攤還之本金, 按週年利率 0.615%計 算 | 自113年6月13日起至113年7月 12日止,以2,880元按週年利率 0.615%計算。 |
| | | | | 自113年7月13日起至113年8月 12日止,以5,775元按週年利率 0.615%計算。 |
| | | | | 自113年8月13日起至113年9月 12日止,以8,685元按週年利率 0.615%計算。 |
| | | | 2.以現欠本金餘額32,509元,自113年9月13日起至113年12月10日止,按週年利率0.615%計算。 3.以現欠本金餘額32,509元,自113年12月13日起至114年3月12日止,按週年利率1.23%計算。 4.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