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2633號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一)新臺幣(下同)伍拾玖萬柒仟玖佰捌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二)貳拾萬肆仟捌佰玖拾壹元,及其中壹拾捌萬捌仟壹佰伍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