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2688號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捌仟柒佰貳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郭家瑞分別於於民國110年7月2日及111年8月31日經網路向
聲請人線上申辦個人信用貸款,共新臺幣(以下同)(1)100,000元整、(2) 20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二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
聲請人(1)13,539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2.47計算之利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利率1%),
暨自民國113年4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3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支付期數為3期。(2)165,183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7.4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3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6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支付期數為3期。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
爰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貸款契約書、帳卡資料各2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22688號
利息:
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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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按期計收3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3期 |
| | | | | 按期計收6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3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