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2871號
林東寬即李麗香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等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麗香之遺產範圍內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柒佰玖拾貳萬參仟參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八十二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九點六二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