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2912號
債 權 人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洪振凱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捌仟貳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逾期滯納金壹仟貳佰元、
違約金壹仟捌佰貳拾參元,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