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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230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3075號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務  人  張羽蟬(原名:許威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肆拾玖萬柒仟壹佰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三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貳仟柒佰參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