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3186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
債務人等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蔡榮燦之遺產範圍內向
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零肆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