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3244號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陸仟玖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爰相對人即債務人張媀盉於民國110年06月22日經由電子授權驗證(IP:1.200.20.23)向
聲請人訂借勞工紓困貸款一筆,額度新臺幣(以下同)100,000元,借用期限為三年,自民國110年6月23日起至民國113年6月23日止(帳號:000000000000),於撥款後6個月內為寬限期按月繳息,自第7個月起分30期,每一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有線上申辦專用放款借據(
記錄來源IP及身分驗證方式)
可稽。二、依據債務人與
聲請人簽訂借據第七條之約定,借款利息
按年息1.845%浮動計息,借據第九條之約定,倘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計付
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部分及依約定僅付息不還本期間之遲延付息部分,本金自到
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三、債務人張媀盉僅攤還本息至112年10月22日止,其後即未依約清償(引用放款借據加速條款),依約其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
迄今尚欠26,988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
迭經聲請人催討未果。四、
本件勞工紓困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
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
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據、貸款查詢單、戶籍賸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