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3408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王士銘
(一)新臺幣(下同)參拾貳萬參仟玖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一百
一十三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一七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十六日起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
違約金,逾期第一期參佰元,第二期柒佰元,第三期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連續收取,以連續三期為限。
(二)貳拾玖萬參仟零壹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一日起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逾期第一期參佰元,第二期柒佰元,第三期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連續收取,以連續三期為限。
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