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3468號
債 權 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廖家華即廖明經之繼承人
一、
債務人等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廖明經之遺產範圍內向
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萬柒仟柒佰肆拾捌元,及其中參拾柒萬陸仟捌佰肆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