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365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林俊輝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壹仟陸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下同)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暨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一百年一月三十一日止,以本金每月千分之五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