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3669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林敦銘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捌萬捌仟陸佰肆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一、緣債務人林敦銘於民國106年12月26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新臺幣100萬元整,並曾向債權人申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債務寬緩展延,債權人依原借期續展至114年12月26日屆滿,利率約定前3期依債權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加0.81%機動計息,第4期起,依債權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加6.26%機動計息,
按月計付。
上開債務,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算遲延期間之
遲延利息,不另收取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若為零利率貸款者,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5%計算。(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4條)二、債務人林敦銘又於民國109年3月17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新臺幣100萬元整,並曾向債權人申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債務寬緩展延,債權人依原借期續展至119年3月17日屆滿,利率約定自撥貸日起,依債權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加6.44%機動計息,按月計付。上開債務,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算遲延期間之遲延利息,除還款方式採按月付息,到期還本者;或於寬限期間只繳息者外,不另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若為零利率貸款者,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5%計算。(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4條)三、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民國113年5月26日及民國113年6月17日,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契約規定,債務人之債務已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借款1,488,640元(其中本金1,210,753元,緩繳息277,88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遲延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23669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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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其中計息本金354260元自民國113年05月26日起 | | |
| | | 其中計息本金354260元自民國113年06月27日起 | | |
| | | 其中計息本金354260元自民國114年03月27日起 | | |
| | | 其中計息本金856493元自民國113年06月17日起 | | |
| | | 其中計息本金856493元自民國113年07月18日起 | | |
| | | 其中計息本金856493元自民國114年04月18日起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