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3768號
債 權 人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呂振弘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陸仟伍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陸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肆仟肆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三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