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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238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3820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江宗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肆仟貳佰玖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江宗益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附證一),借款期間自107年4月30日起,月償還本息。二、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契約書貳、其他約定事項中第二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案經債權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事實,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三、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懇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另因債權人無法即時查調債務人是否離境或具有雙重國籍之身分,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債務人之外交部出入境及內政部移民署記錄,以利合法送達,實感德便。釋明文件:如附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2382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56094元
江宗益
自民國113年08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十四點八六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56094元
江宗益
自民國113年08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20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270日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