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4062號
(一)新臺幣(下同)壹拾陸萬玖仟陸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七八計算之利息,與
違約金伍佰元。
(二)壹萬玖仟肆佰壹拾玖元,及其中壹萬壹仟柒佰伍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五計算之利息,與其中陸仟捌佰零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