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4176號
債 權 人 李玟霆
債 務 人 逢毅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張淑燕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