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419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陳玲淑即曾寶玉之繼承人
陳淑娟即曾寶玉之繼承人
一、
債務人應於繼承自被繼承人曾寶玉之遺產範圍內,向
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玖拾柒萬玖仟玖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2.53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自第十期回復原貸款利率計收,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