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4210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林榮耀
㈠新臺幣(下同)伍萬陸仟陸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
違約金壹仟貳佰元。
㈡新臺幣(下同)壹拾參萬玖仟參佰玖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壹仟貳佰元。
㈢新臺幣(下同)壹拾萬貳仟零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三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