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243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4316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宋曜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柒仟柒佰伍拾壹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
    二、債務人未依約繳納費用,共計欠費47751元(如附件繳款通知及附表),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