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4365號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參仟伍佰玖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貳仟參佰柒拾伍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向
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代表帳號:000000000,合計積欠電信
暨小額付費費用新臺幣22375元及合約未到期之專案補貼款新臺幣1221元,共計新臺幣23596元整。經
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