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4463號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一)新臺幣(下同)貳拾貳萬壹仟捌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9.95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二)壹拾玖萬零陸佰玖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7.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三)貳拾萬零壹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2.88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