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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2449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4494號
債  權  人  有限責任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麥勝剛 


債  務  人  狄暐甯 

債  務  人  李秋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萬陸仟玖佰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六點六二八計算之利息,自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