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4495號
兼法定代理
人 賀廣萍
債 務 人 徐傳忠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一)新臺幣(下同)參佰伍拾肆萬捌仟參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2.628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二)參仟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2.87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