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4513號
以上
債權人與
債務人高巧星(原名:高名萫)間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款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31日裁定命於五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3年9月4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
迄未補正,其聲請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依新修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