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4528號
林宗昌
古如玉(原名:古錦敏)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玖萬玖仟玖佰貳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林睿(原名:林哲緯)前就讀朝陽科技大學時,邀債務人林宗昌、古如玉(原名:古錦敏)為連帶
保證人,向
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九筆,借款本金合計為新臺幣(下同)685,041元整,並約定應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次日起
按月攤還本息,並立有借據及撥款通知書為證。
(二)依據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時,除應就延遲還本部分,自延遲日起按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就延遲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
期日起,照應還金額,於六個月(含)以內者,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視為全部到期。
(四)
詎債務人林睿(原名:林哲緯)自113年2月9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
迄今尚欠599,92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另債務人林宗昌、古如玉(原名:古錦敏)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24528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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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古如玉(原名:古錦敏)、林宗昌、林睿(原名:林哲緯) | | | |
| | 古如玉(原名:古錦敏)、林宗昌、林睿(原名:林哲緯) | | | |
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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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古如玉(原名:古錦敏)、林宗昌、林睿(原名:林哲緯)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