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4679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蘇毓禧
㈠新臺幣(下同)肆仟伍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下同)陸仟陸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㈢新臺幣(下同)陸仟捌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㈣新臺幣(下同)陸佰陸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㈤新臺幣(下同)柒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㈥新臺幣(下同)貳仟參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㈦新臺幣(下同)壹萬貳仟零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㈧新臺幣(下同)壹仟零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㈨新臺幣(下同)陸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㈩新臺幣(下同)伍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新臺幣(下同)陸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新臺幣(下同)貳仟壹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新臺幣(下同)柒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新臺幣(下同)壹仟柒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新臺幣(下同)壹仟貳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