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4700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李珮綺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萬壹仟肆佰零柒元,及其中參拾參萬玖仟參佰玖拾伍元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六八計算之利息;及其中陸萬零捌佰玖拾肆元自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