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4812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許庭碩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萬陸仟伍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86計算之利息,
暨逾期第一期參佰元,第二期柒佰元,第三期壹仟貳佰元之
違約金,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限,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