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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248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4866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訟代理人  薛敏良 
債  務  人  源昌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賈衍明 
債  務  人  賈衍明 

債  務  人  賈桂林 


債  務  人  賈樹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萬元、及利息伍仟捌佰參拾肆元、違約金貳佰參拾壹元。
    ㈡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柒仟玖佰陸拾壹元、及利息陸佰壹拾元、違約金貳拾肆元。
    ㈢新臺幣(下同)貳拾陸萬陸仟零伍拾參元、及利息捌佰零伍元、違約金參元。
    ㈣新臺幣(下同)肆佰捌拾萬元、及利息貳萬參仟參佰參拾伍元、違約金玖佰貳拾伍元。
    ㈤新臺幣(下同)伍拾壹萬壹仟捌佰肆拾壹元、及利息貳仟肆佰肆拾壹元、違約金玖拾肆元。
    ㈥新臺幣(下同)壹佰零陸萬肆仟貳佰壹拾元、及利息參仟貳佰貳拾壹元、違約金壹拾元。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