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4883號
一、債務人楊環澤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陸拾貳萬參仟零參拾肆元,及其中貳佰貳拾萬壹仟陸佰肆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6.84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如債權人對債務人楊環澤之財產
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林唐緯律師即楊環祐之遺產管理人於管理被
繼承人之遺產範圍內給付之;債務人楊環澤應向債權人給付捌佰伍拾貳萬捌仟貳佰零玖元,及其中柒佰捌拾伍萬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3.34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