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5070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陳駿騰
㈠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零玖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七七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一百八十天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一百八十天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
㈡新臺幣(下同)貳萬壹仟貳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七七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一百八十天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一百八十天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新臺幣(下同)參萬玖仟參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七七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一百八十天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一百八十天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