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5075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李偉忠
(一)新臺幣(下同)貳拾柒萬玖仟伍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九點六三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計收當期每月應繳本金與利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違約金。
(二)伍仟肆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三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三)壹拾參萬捌仟陸佰參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八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一百八十日(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一百八十日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