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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25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510號
債  權  人  崴盛興業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弘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應記載債權人及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
    
說明:
一、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㈠當事人姓名及住所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㈡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定有明文。次按聲請人之訴有同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