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5151號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壹仟陸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六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起按逾期還款期數逾期一期收取三百元,連續逾期二期收取七百元、連續逾期三期收取一千二百元之
違約金,違約金之連續收取以連續三期為限。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