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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251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5178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彭悅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壹仟肆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六百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支付期數為3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彭悅晴前於民國112年10月17日經網路向聲請人線上申辦個人信用貸款新臺幣(以下同)28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261,426元,及自民國113年0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80%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3年05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