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5178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彭悅晴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壹仟肆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
違約金六百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支付期數為3期,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一)債務人彭悅晴前於民國112年10月17日經網路向
聲請人線上申辦個人信用貸款新臺幣(以下同)28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
聲請人261,426元,及自民國113年0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2.80%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3年05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