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5521號
債 權 人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林志熙
林欣玲
一、
債務人林志熙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貳萬貳仟捌佰伍拾捌元,及其中壹佰肆拾貳萬伍仟零柒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暨其中壹拾玖萬柒仟柒佰捌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二、債務人林欣玲應向
債權人給付壹佰肆拾陸萬陸仟伍佰伍拾壹元,及其中壹佰貳拾貳萬陸仟伍佰伍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其中捌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與其中捌萬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其中捌萬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