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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255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5560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訟代理人  黃聖雯 
債  務  人  緯成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子軒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
(一)新臺幣(下同)捌萬零陸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三點一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二)柒拾參萬伍仟陸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一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