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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2557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557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訟代理人  周季瑤 
債  務  人  陳麗雀兼楊得利之繼承



債  務  人  楊仁德即楊得利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楊植剴即楊得利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楊詩培兼楊得利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楊仁德、楊植剴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楊得利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陳麗雀、楊詩培向債權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肆仟玖佰捌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楊詩培前就讀醒吾科技大學即醒吾技術學院邀同債務人陳麗雀及訴外人楊得利(已辭世)為連帶保證人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1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385,748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期償還,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債務人楊詩培自113年4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
    務,今尚欠本金194,988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然楊得利、陳麗雀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另債權人向債務人楊詩培及連帶保證人楊得利、陳麗雀請求連帶清償借款時,始悉連帶保證人
    楊得利已於110年10月2日死亡,經查連帶保證人之繼承人楊植剴、楊仁德亦未聲明拋棄繼承或僅聲明限定繼承,依民法相關規定其繼承人楊植剴、楊仁德對被繼承人楊得利之債務,在繼承楊得利之遺產範圍內仍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1.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 2.利率資料表 3.司法院家事事件公告 4.繼承系統表 5.債務人戶籍謄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2557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94988元
陳麗雀、楊仁德、楊植剴、楊詩培
自民國113年3月1日起
至民國113年3月26日止
年息1.65%
自民國113年3月27日起
至民國113年8月25日止
年息1.775%
自民國113年8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94988元
陳麗雀、楊仁德、楊植剴、楊詩培
自民國113年
4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