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5636號
以上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許閔智發給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第3 款、第2 項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
非僅指
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
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查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許閔智發給支付命令,
惟查其提出之分期付款
買賣契約並無雙方
當事人簽章,亦無訂立契約之日期,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3日通知命債權人於10日內提出相關文件釋明本件契約已成立、釋明請求依年息16%計算利息之依據,並提出帳務明細表及通知債務人喪失
期限利益之相關文件,債權人已於113年9月25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
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