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5659號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玖萬肆仟陸佰參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九七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以每月為一期),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