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5718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賴雅妍即賴炳騰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黃怡菱
債 務 人 賴紫妍即賴炳騰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黃怡菱
一、
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賴炳騰之遺產範圍內連帶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萬柒仟零壹拾捌元,及其中捌萬伍仟玖佰柒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點四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