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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257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5733號
債 權
人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
法定
代理人
陳建宗
債 務 人
楊書瑜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
給付新臺幣(下同)參仟玖佰壹拾壹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
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
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
期間
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
提出
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
狀
所載
。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
。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