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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258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5813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上列債權人聲請債務人林品樑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同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務人戶籍設於新北○○○○○○○○,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