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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25833 號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5833號 債 權 人 振森建材有限公司
以上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何國慶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 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是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以上開規定以定管轄法院,而不適用民事訴訟法第12條以債務履行地 之法院為管轄法院之規定。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明文可參。二、 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雖債權人主張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2條以債務履行地之法院為管轄法院,惟依上開規定,支付命令專屬 於債務人住所地、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而債務人何國慶住所設於宜蘭縣五結鄉,此有該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其非屬本院之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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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