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5834號
債 權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林秐妡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零伍佰參拾肆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暨自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一之懲罰性
違約金,違約金以三百六十日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壹仟參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一之
懲罰性違約金,違約金以二百四十日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仟捌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一之懲罰性違約金,違約金以二百四十日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一之懲罰性違約金,違約金以二百四十日為限,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四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