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5930號
(一)新臺幣(下同)伍萬陸仟伍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暨滯納金陸仟柒佰伍拾元,與
違約金伍仟陸佰伍拾柒元。
(二)伍萬貳仟柒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滯納金壹萬元,與違約金伍仟貳佰柒拾貳元。
(三)參萬零壹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滯納金捌仟元。
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