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5993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
債務人等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蕭繩豪即蕭繩德之遺產範圍內向
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伍仟伍佰柒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