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6068號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萬陸仟零參元,及其中參萬零肆佰伍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零肆佰陸拾參元,及其中參萬肆仟貳佰貳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