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6078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蔡宗佑
㈠新臺幣(下同)肆萬玖仟陸佰參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一八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十三日起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暨收
違約金,逾期一期時收取三百元、連續逾期二期時收取七百元、連續逾期三期時收取一千二百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連續收取期數以連續三期為限。
㈡新臺幣(下同)肆萬玖仟參佰伍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九點四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八日起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暨收違約金,逾期一期時收取三百元、連續逾期二期時收取七百元、連續逾期三期時收取一千二百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連續收取期數以連續三期為限。
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