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6227號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蔡明枝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伍仟陸佰陸拾捌元,及其中肆萬玖仟壹佰伍拾捌元自民國(下同)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萬陸仟壹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下同)九十五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暨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